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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术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2013-11-05 15:43:40 来源: 作者: 【 】 浏览: 次 评论:0

山东艺术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
山艺院教字(2007)第241号


 

  为了加强实验仪器设备的管理,维护仪器设备的完整、安全和有效使用,避免损坏和丢失,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属责任事故,应予赔偿:
1、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照规定要求进行操作,造成仪器设备损坏;
2、不熟悉仪器设备、材料技术性能及使用方法或未掌握操作技术而盲目操作;
3、未经批准擅自拆卸或改装仪器设备;
4、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将仪器设备、材料挪作私用或带出学校造成损坏、丢失的;
5、保管人员不负责任,领、发、借等不按规定手续办理;
6、实验指导教师工作失职、擅离职守,因指导错误且纠正不及时或实验人员不听从指导教师安排;
7、其他由于不遵守规章制度造成的损坏与丢失。

二、由以下客观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经鉴定和有关负责人证实,可免于赔偿。
1、因实验操作本身的特殊性引起的确实难以避免的损坏;
2、因仪器设备本身的缺陷或使用年限长久,在正常使用时发生的损坏;
3、经批准,试行新的实验操作或检修时,虽已采取防范措施,仍未能避免损坏的;
4、存放仪器设备的地点已加强了安全措施,仍未避免失盗;
5、由于自然灾害或其它不可抗拒力造成的意外损失;
6、其它客观原因(如停水、停电、外接电源故障)造成的损失。

三、由以下原因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的,在确定赔偿金额时,可酌情减少赔偿。
1、按规定操作,确因缺乏经验或技术不熟练而造成损坏;
2、遵守规章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因偶尔疏忽造成较轻损坏的;
3、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抢修,未造成严重损坏,且主动如实报告,认错态度较好;
4、易碎易损的仪器设备。

四、处理办法与赔偿额度:
1、损坏、丢失的仪器设备或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后的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以按当时市价合理计算。一年以上三年之内的仪器设备折旧20%;三年以上五年之内的仪器设备折旧30%;五年以上十年之内的仪器设备折旧40%;十年以上的仪器设备折旧50%;
2、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3、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修理费;
4、仪器设备损坏修复后质量、性能下降的,应酌情计赔受损价值;
5、凡属家电类、常用工具、摄影摄像类等可供民用的物品丢失计赔时,原则上按原价金额赔偿;
6、对于乐器等稀缺仪器设备按原价的2-3倍赔偿。原价低于现行市场价的,按现行市场价的2-3倍赔偿。

五、发生仪器设备、材料损坏、丢失事故,由实验室主任组织有关人员查明原因,作出结论,并及时填写《山东艺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明确提出赔偿意见,报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科,校产设备处备案。

六、对于重大事故,需保留现场的,要立即保护现场,有关单位应立即向保卫处报告,由保卫处组织有关人员调查、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批,实验教学管理科备案。

七、责任人持《山东艺术学院仪器设备损坏、丢失报告单》向财务处交纳赔偿费,赔偿费作为设备维修经费用于仪器设备的维修。该仪器设备、材料的报失或报废手续凭财务处开具的收款收据办理。

八、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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