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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术学院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2013-11-05 15:45:55 来源: 作者: 【 】 浏览: 次 评论:0

山东艺术学院
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试行)
山艺院教字(2007)第238号


 

  为加强我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充分发挥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适应学院教学和科研发展的需要,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建设,要根据学院的实际,制定仪器设备申请、审批、购置,验收、安装、使用、维护、维修等管理制度,实行“专管共用,资源共享”的原则,鼓励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最大使用效益。
第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建设,要发扬勤俭办事的精神,讲求经济效益。凡使用工作量不大,能通过其他办法解决的,一般不购买或暂缓购买;凡中档仪器能解决的,一般不购买高档的;凡可以通过购买主要零件自己装配的仪器设备,一般不购整机。 
第三条 教务处与专家论证小组对《申请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的可靠性负责,校产设备处对采购、运输及合同执行情况负责,设备使用单位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的管理和使用负责。

第二章 范围
第四条 我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是学院固定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包括以下内容:
1、单价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含1O万)的仪器设备;
2、总价值超过人民币10万元 (含10万)的成套仪器设备;
3、属于国家教委明确规定的精密、稀缺的贵重仪器设备。
第五条 教育部所管的贵重仪器设备范围:
1、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
2、单台(件)价格不足40万元,但属于成套购置和需配套使用的,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成套仪器设备;
3、单价不足人民币40万元,但属于国外引进、教育部根据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明确为贵重、稀缺的仪器设备。

第三章 购置
第六条 购置大型、精密、贵重仪器需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购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领取并填写《山东艺术学院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可行性论证报告申请表》,经二级学院主管负责人审批签字后,上报教务处;
2、论证内容:
(1)结合实际教学需要,说明需购置仪器设备对教学及学科发展的意义和必要性;
(2)所购仪器设备的先进性和适用性,包括适用学科,所选品牌、档次、规格、性能、价格及技术指标的合理性;
(3)仪器设备工作人员的配备情况 (技术力量)及安装场地的落实情况;
(4)购置仪器设备经费及日常维护、维修渠道;
(5)院内、外共用方案;
(6)效益预测及风险分析。
3、教务处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论证通过后,由购置单位提交购置经费预算,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批准,由校产设备处按《山东艺术学院公用物资、设备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采购。

第四章 验收和安装
第七条 货到后,由校产设备处组织实验室管理部门、使用单位、审计处、财务处和专家技术人员共同组成验收小组,对新购设备进行验收。验收小组应由熟悉该类仪器的专家牵头,认证阅读说明书和相关技术资料,拟定验收、安装计划,并认真实施。
第八条 验收内容:
1、检查和记录外包装及设备表观情况(有无受潮、腐蚀、损伤等);
2、按合同和装箱单进行品种和数量的清点验收;
3、严格按合同和产品说明书对仪器设备的性能、技术指标逐项验收;
4、验收安装过程中,如发现有数量、质量问题或其他与我方合同要求不符问题,要及时向供货方办理索赔手续;
5、验收安装结束后,及时写出验收报告,并由申购单位办理入库、建档手续。

第五章 使用与管理
第九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求配备有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管理人员,其职责是:
1、解决技术问题,维护设备正常运转,培训和指导使用人员;
2、建立并认真做好使用记录和维护、维修记录,按学院的要求及时填报仪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状况;
3、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验和标定,制定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使用和管理制度 (安全操作规程),建立、保管仪器设备的档案技术资料。
第十条 未经培训、考核的人员不得上机操作,由于违反该规定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性能下降的将对有关责任人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设备管理员要定期检查设备,发现问题要及时查明原因,抓紧修复。大修或进行设备改造工作,应事先做好计划或设计方案,提出物资计划和经费预算,经批准后方可实施。工程结束后,应及时办理设备帐、卡和价值增、减的手续。如因设备管理员没有定期做好设备检查工作,导致设备损坏或增加维修费用,学院将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律不准自行拆卸或解体使用。确有必要时,须经教务处审批。否则,将作为责任事故予以追究。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一般不允许借出校外使用。确需借出时,应严格按照《山东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内容执行。
第十四条 鼓励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实行多种形式的开放使用,贯彻“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仪器设备的最大效益。为避免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的闲置浪费,仪器设备购置后,连续1年不用或管理不善,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科应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报告,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批准,予以调整使用。对需要报废的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认真组织鉴定,经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教育厅批准后,方可报废消帐。

第六章 奖惩
第十五条 对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学院每年检查一次。对管理好、保养好、使用效率和效益高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对管理不善,保养不良,使用不当者给予批评,并帮助和督促其改进;有失职行为者,视情节轻重论处。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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