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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2013-11-05 15:49:18 来源: 作者: 【 】 浏览: 次 评论:0

山东艺术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
山艺院教字(2007)第236号


 

为加强我院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特制定本规定。
 

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知识教育,重视安全技术工作。
二、实验室管理员具体负责实验室的安全工作,有权对不利于安全的因素进行监督与检查,有权制止违反安全规定的操作。
三、对有噪声、污染的场所及有关设备,要制订严格的操作规程和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四、对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使用及保管,严格遵守《山东艺术学院实验室危险品管理规定》执行。
五、严格遵守用电规定,严禁私自引、拉电线或更改线路,严禁超负荷用电。
六、实验必须在实验指导教师指导下按操作规程进行,具有危险性的实验必须预先拟定安全防护措施,并有实验指导教师在场监护,否则不得进行实验;对违章操作、玩忽职守,造成火灾、被盗、污染、中毒、人身重大损伤以及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损坏等重大事故的,要保护好现场,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对隐瞒事故真相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的,应从严处理。
七、实验结束后,实验室管理人员要清理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并断水、断电、关好门窗,杜绝一切不安全因素。
八、使用实验室的人员,要严格填写《山东艺术学院实验室使用登记表》,实验室管理员每学期将《山东艺术学院实验室使用登记表》交教务处实验室管理存档保存。
九、实验室主任要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设备和措施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实验教学管理科不定期对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执行情况进行抽查。
十、本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十一、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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