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TOP

山东艺术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2013-11-05 15:56:49 来源: 作者: 【 】 浏览: 次 评论:0

山东艺术学院实验室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山艺院教字(2007)第233号


 

  为加强实验室的建设与管理,保障学院实验教学的质量和水平,提高办学效益,根据原国家教委《高等学院实验室工作规程》,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实验室是从事实验教学或科研的场所,是反映学院教学及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志,是学院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领导和职能部门都应高度重视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二条 实验室工作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根据需要与可能,积极开展艺术探索与作品创新,培养大量创造型、应用型高级人才,为山东经济、文化的建设与发展做出贡献。
第三条 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要从学院的实际出发,统筹规划。根据实验材料、技术,以及设备特点,合理设置,科学管理,努力实现资源共享;加强实验教学和技术队伍建设,建立一支技术熟练、结构合理的实验室队伍,实现建筑设施、仪器设备、技术队伍与科学管理的协调发展。

第二章 基本任务
第四条 实验室的任务包括:①根据学院实践教学需要,承担实验教学任务;②根据学院总体安排承担学院设计任务;③承担教师、学生个人的设计制作任务。其中①由实验教学管理科统一安排,免费使用;②③任务,在满足实验教学的前提下,由实验教学管理科及各实验室主任协调安排,按时收费。
第五条 实验室要不断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积极更新实验内容,改革实验教学方法,注意培养学生的创新能力和动手能力,逐步实现以验证性实验为主向以设计性、综合性、应用性实验为主的转变。
第六条 实验室要积极承担艺术探索与创新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技术水平,充分发挥实验室设备和技术的潜在能力,努力完善工作环境和技术条件,保障科学实验任务高效率、高水平地完成。
第七条 实验室在保证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的前提下,要积极开展社会服务工作,开展学术、技术等交流活动。

第三章 建 设
第八条 列为正式建制的实验室,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具有明确、稳定的学科发展方向和饱满的实验教学或科研、技术开发任务,有较长期、稳定的经费来源;
2、有符合实验技术工作要求的房舍、设施及环境;
3、有足够数量、配套的仪器设备;
4、有合格的实验室主任和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
5、有科学的工作规范和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实验室的建设与发展规划,要纳入学院发展的总体规划之中,充分考虑环境、设施、仪器设备、人员结构、经费投入等综合配套因素,按照申请、考察、论证、立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效益考核等“项目管理”办法的程序,由学院统一筹划。
第十条 各实验室要按照学院实验室建设和发展的总体规划,根据各自的性质、特点制定出切实可行的近期建设与发展规划和每年的工作计划;实验室建设要贯彻全院资源共享的原则,充分发挥现有仪器设备的作用,避免重复设置。增添实验设备要由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科组织有关专家进行可行性论证,写出论证报告,报学院批准后执行;实验室的调整与撤销,同样由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科负责组织论证、审核,报学院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院对实验中心或实验室统一划拨经费,用于设备的维修和管理,支付实验技术人员工作量报酬,发放临时工工资等。对于实验室各项经费的使用情况,各实验室负责人须提交经费使用报告,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科审核后报学院批准执行。
第十二条 实验室积极开展校际横向联合,或与艺术团体、企业、科研单位联合,积极引进外资,加快实验技术装备条件和实验技术水平的提高。

第四章 体 制
第十三条 实验室体制实行分级管理,以二级学院管理为主,教务处负责统一协调。
第十四条 教务处实验教学管理科负责制定相关规章制度,统一指导、协调、检查、监督各实验室的具体管理工作;组织各二级学院上报实验课表,协调制定出全院的实验教学总课表,贯彻落实资源共享的原则,保障实验教学的正常运行;定期实施实验教学检查,确保实验教学的质量和高效运行;负责建立实验教学档案,加强实验教学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十五条 实验室实行主任负责制。各实验室根据规模大小,可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由各相关二级学院从专业教师中提出人选(兼职),报教务处审定,经学院批准后下文聘任。各实验室主任要选择具有较高的政治思想觉悟,具有一定的专业理论修养,有实验教学或科研工作经验,组织管理能力较强的相应专业的副教授及以上职称人员担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各实验室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实验室管理人员,负责实验室日常事务管理、实验室教学安排。根据实验需要,实验室配备或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负责实验室设备的维护和学生实验的技术问题。
第十七条 设立实验室工作委员会,由院长、分管教学院长、分管设备或财务院长、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技术、管理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实验室工作委员会主要对实验室建设、实验教学、高档仪器设备布局及科学管理、人员培训等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咨询、提出建议。

第五章 管 理
第十八条 各实验室要制定安全保卫和文明卫生制度,认真做好安全防护工作,经常对师生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切实保障师生员工的安全和国家财产不受损失,实行岗位责任制,把安全保卫和文明卫生的责任落实到每个实验室,直到每个人,并要定期对实验室的安全保卫和文明卫生工作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确有困难的,须及时报告有关职能部门解决。
第十九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和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物资的管理按照《山东艺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山东艺术学院仪器设备管理暂行办法》、《山东艺术学院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管理办法》、《山东艺术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办法》、《山东艺术学院实验室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条 各实验室要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工作的有关规定,不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一条 各实验室要加强对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物品的管理,要设立专库或专柜存放,并指定专人保管。领用时在量、时、人、用途等方面严格把关,不得任意领用、借用或转让。凡在实验室进行易燃、易爆、有毒、有害产品的试制或试验时,必须经过有关专家充分论证,设计出一套应急措施,经实验室主任审查批准后方能进行。
第二十二条 各实验室要建立和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核心的各项规章制度。进入实验室的一切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一切无关人员不得随意进人实验室和动用实验仪器设备、工具,使用实验仪器,要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如发现损坏、丢失时,要立即报告实验室管理人员,以便及时处理。

第六章 队伍建设
第二十三条 各实验中心或实验室设置由实验中心主任或实验室主任、实验指导教师、实验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等组成的专门管理机构,责任分工要明确。
第二十四条 各实验中心主任或实验室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编制实验室建设规划和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执行情况;
2、搞好实验室的科学管理,贯彻、实施有关规章制度;
3、领导实验室各类人员的工作,制定岗位责任制,负责对实验室专职工作人员的培训及考核工作;
4、负责实验室精神文明建设,抓好工作人员和学生思想政治教育;
5、定期检查、总结实验工作,开展评比活动等。
第二十五条 学院鼓励从事实验教学的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开展实验教学、管理及实验室建设等方面的研究。研究课题(项目)可以向学院、省级、国家级等有关部门申请立项,其成果与教学成果、科研成果同等对待。
第二十六条 各实验室每年进行一次实验室工作总结,交流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经验,定期召开实验室工作会议,评选出先进实验室和优秀实验工作者,进行表彰和奖励,对违章、失职造成不良后果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处分、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各实验室要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从事高温、低温、辐射、噪声、毒性等工作的实验室工作人员,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对于在上述环境中工作的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从事有害健康工种的营养保健规定,发放保健津贴,享受应有的劳保待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下文之日起执行。以往有关实验室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Tags: 责任编辑:admin
上一篇没有了 下一篇 山东艺术学院实验教学管理办法( 试行)